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蕩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者由主管部門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入給予行政處 分: (一)不按規定歸檔或者不集中管理檔案的; (二)不按規定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三)不按規定進行檔案登記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上崗培訓、取得崗位資格證書從事檔案工作的; (五)重點建設工程、科學技術研究、設備更新改造項目等未經檔案驗收或者檔案驗收不合格的; (六)不按規定開放檔案或者提供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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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單位可并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或者非國家所有但應當保密的檔案的; (三)涂改、偽造檔案的; (四)擅自出賣、轉讓檔案或者倒賣檔案牟利的; (五)違反規定從事檔案中介服務活動的; (六)違反檔案出境有關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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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違反《檔案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造成檔案損失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損失檔案的價值,責令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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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檔案行政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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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各級國家檔案館庫房屬于危房或者有其他重大安全隱患,可能危及檔案安全,同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整改措施而未采取措施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 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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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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