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在校學生以學校為參保單位,由學校統一組織參保、登記、繳費及其它相關事宜。 (一)在校學生須提供《戶口簿》復印件、近期1寸紅底免冠彩色照片2張,向所在學校申請參保登記、填寫相關表格。 (二)學校負責對本校(園)學生參保資格的審核、信息采集和錄入、提供學籍證明,并于每年的9月1日至9月20日統一到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手續,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復核。如有中途入學的學生可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每月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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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除在校學生以外的城鎮居民以家庭全部成員為一參保單位參保,由城鎮居民居住地的鎮區勞動和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統一組織參保、辦理手續及相關事宜。 (一)符合參保條件的居民持《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近期1寸紅底免冠彩色照片2張,向戶籍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申請參保登記、填寫相關表格。 (二)勞動和社會保障經辦機構負責對本鎮區城鎮居民參保資格的初審、信息采集和錄入,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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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新生兒、新遷入本市的城鎮居民在戶籍所在鎮區勞動和社會保障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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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居民參保登記時間為上年度11月1日至11月30日;在校學生參保登記時間為上年度9月1日至9月20日;新生嬰兒參保登記時間為新生嬰兒出生28天后至三個月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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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具備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件時,應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具備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條件時,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新參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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