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鎮在職人員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據《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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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保險,是指經法定程序確立,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單位和在職人員共同承擔養老保險費繳納義務,退休人員按養老保險費繳納狀況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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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城鎮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職人員、退休人員。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人員以及國家另有規定的單位和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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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養老保險實行國家、單位與個人共同承擔費用,個人儲存與統籌互濟相結合,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與激勵在職人員積極性相結合的原則。 單位有為在職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在職人員有為自身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 在職人員由所在單位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退休后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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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市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逐步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除本辦法規定的養老保險外,在有條件的單位,逐步推行單位補充養老保險;鼓勵有條件的職工參加個人儲蓄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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