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參保居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的就醫管理、賠付范圍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保險公司按規定進行賠付,對不符合規定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參保居民自付。
|
第十二條
一個保險年度內本保險意外死亡與殘疾保險金額最高為每人15000元。參保居民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傷害為直接原因死亡,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15000元。參保居民在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傷害導致殘疾,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與該項身體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意外傷害致殘給付達到保險金額為止。給付比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中規定的保險金給付比例。參保居民因意外傷害致殘,治療終結或治療未終結但意外傷害達到180天,應向市醫療保險局申請,由市醫療保險局組織專家對參保居民進行意外傷害殘疾等級鑒定,申請截止日為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第190天,逾期不再受理。
|
第十三條
參保居民因意外傷害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支付符合黃石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費用,本保險賠付住院醫療保險金額最高為每人每年7000元。賠付比例分別為:100元以下部分免賠,100元以上部分按80%的比例賠付。
|
第十四條
本保險只承擔參保居民本保險年度內發生的意外傷害引起的治療費用,一個年度內醫療費累計賠付額不超過7000元。住院治療到保險期滿仍未結束的,保險公司繼續承擔保險責任,最長至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第180天,其間如累計給付金額達到保險金額,保險責任終止。商業保險公司賠付的意外醫療費用歸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所有。
|
第十五條
參保居民意外死亡或殘疾保險金收益人均為參保居民的法定受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