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應當填寫《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見附表1),并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同時報送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有效身份證件,包括納稅人的身份證、護照、回鄉證、軍人身份證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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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年所得12萬元以上,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取得以下各項所得的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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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 (一)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的免稅所得,即: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即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可以免稅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三)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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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第六條所指各項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減除費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額計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實行查賬征收的,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計算;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按照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經營額乘以應稅所得率計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計算,即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實際取得的經營利潤,加上從承包、承租的企事業單位中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計算。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額計算。 (五)財產租賃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繕費用的收入額計算。 (六)財產轉讓所得,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即按照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轉讓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額全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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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納稅人取得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規定填寫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應的納稅申報表(見附表2-附表9),同時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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