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單位,不再辦理繳存登記,但未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不得擅自變更繳存銀行。 本辦法施行后新設立的單位,應自本單位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 單位只能為職工在一個受委托銀行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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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破產的,其單位主管部門或清算組織應在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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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單位職工調出的,其調出單位應在職工調出后30日內,為其辦好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封存手續。 單位與職工停止工資關系但尚未解除勞動合同或人事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停止工資關系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好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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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或人事關系的,單位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托管手續。 《大連市住房公積金托管辦法》由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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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定,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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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單位應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分別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工資發放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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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困難緩解后,再恢復繳存比例并補繳少繳部分。 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并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適當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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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按市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職工,可以免繳住房公積金,但職工所在單位仍按規定比例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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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和職工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單位住房公積金帳戶內。 單位應當對住房公積金單獨建立帳簿,及時準確記載所屬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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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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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國家規定列支。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納稅基數,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本息,免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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