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基本職責,規范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發展和諧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法律援助條例》和《中國工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工會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職工、工會工作者和工會組織提供無償法律服務。 工會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必要補充。 |
第三條 工會建立法律援助異地協作制度,省際、城際間工會組織及其法律援助機構可以互相委托,協助辦理相關法律援助事項。 |
第四條
全國總工會法律工作部指導、協調全國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工會法律工作部門指導、協調本地區工會法律援助工作。 工會法律援助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業務指導。 |
第五條 對在工會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工會法律援助組織和人員,縣級以上總工會和產業工會應在工會系統內部或會同司法行政等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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