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職工患病因定點醫院條件所限可因專科疾病需轉往本市其它定點醫院或專科醫院診斷時,須由首診醫院診斷后提出轉院意見,經醫院醫保科同意,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后方可轉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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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市內轉院原則上是由低等級醫院轉向高等級醫院,同級別醫院之間相互轉院,只限于轉出醫院缺少某種必需的醫療設施或對癥治療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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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精神病、肺結核、肝硬化患者需轉院必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專科醫院。患者自行聯系醫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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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因市內定點醫院條件所限,參保職工因病情需要轉外地醫院診治的,須經市內二等甲級以上醫院或專科醫院內部組織會診后提出轉院意見,醫院醫保科審核登記,主管院長簽字同意,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只限轉指定醫院。
對確需轉往外地治療的,轉院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分段負擔的個人自付比例相應提高一倍。
跨年度住院的參保患者,只能享受出院年度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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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對二等甲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的轉院進行統計,原則上不得超出本院參保患者住院人次1%(個別專科除外)。凡年平均轉院超過1%者,每轉出一例患者,相應扣減該院一個定額結算費用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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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試行辦法由晉城市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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