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基金和個人帳戶的建立 一、基金主要由單位繳納醫保費的一部分、基金存入銀行的利息收入、收取的滯納金、原市直國家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所積累的結余基金、各方面資助和其他合法收入所構成,基金由財政專戶管理。 二、個人帳戶主要由被保險人個人繳費的全部、基金按規定標準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和本帳戶的利息收入所構成。 個人帳戶資金統一按被保險人年齡段每月從基金中劃入,由被保險人管理和使用,若當年收取的基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市財政統籌安排與使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公務員醫療補助費積累來解決。 被保險人年齡段按滿周歲的次月起計算。 基金劃入被保險人個人帳戶金額按如下標準執行: (一)35周歲以下(含35周歲)為本人繳費工資的2%; (二)35周歲以上至45周歲(含45周歲)為本人繳費工資的2.5%; (三)45周歲以上至退休年齡為本人繳費工資的3%; (四)退休后為本人繳費工資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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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被保險人患病治療按規定個人負擔一定比例以后住院醫療費用,記入基金帳戶的醫保費不作轉移和退還。 個人帳戶資金主要用于被保險人本人患病在定點醫療機構支付個人應支付的醫療費用,同時也可以用于被保險人個人在定點藥店購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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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個人帳戶資金的利息按銀行規定的城鄉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為被保險人個人所有。個人帳戶資金余額可以按國家法律規定繼承,如無繼承人的,轉入基金。 個人帳戶統一按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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