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金的來源: (一)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住院醫療統籌費; (二)基本醫療保險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 (三)按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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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住院醫療統籌費,存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醫療保險金收入戶”后,轉入基本醫療保險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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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規定比例劃分為醫療保險統籌金和個人賬戶兩部分,醫療保險統籌金和個人賬戶分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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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醫療保險統籌金支付范圍: (一)住院醫治的疾病,在《哈爾濱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以下簡稱《診療項目》)范圍內,使用符合《黑龍江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以下簡稱《藥品目錄》)的藥品以及采用《哈爾濱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以下簡稱《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服務設施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當由醫療保險統籌金支付的部分; (二)特殊疾病門診檢查、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當由醫療保險統籌金支付的部分。 《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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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金當年籌集部分和個人賬戶當年劃入部分,按照銀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和個人賬戶本息,按照銀行同期居民3個月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專戶的沉淀基金,按照銀行同期居民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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