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資助資金重點用于以下方面: (一)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符合我區產業發展方向的發明專利申請,以及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產生的專利申請。 (二)我區優勢產業和支柱產業的重點企業、骨干企業的發明專利申請,高新技術領域的項目和具有前瞻性的基礎研究項目的發明專利申請,知識產權試點示范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優勢企事業單位的專利申請,實用價值高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 (三)通過我區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的專利申請。 (四)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提出并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為受理局的專利申請。 (五)在校學生的專利申請。
|
第八條
申請人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自治區境內注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 (二)具有自治區境內戶籍或居住證明的個人,且住址在自治區境內。
|
第九條
申請資助資金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國內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已獲得授權,申請國內發明專利已進入實質審查階段以及獲得授權。 (二)直接申請國外專利,已取得國際專利組織或相關國家專利行政部門授權;以PCT方式申請國外專利,已進入國際階段或授權。 (三)申請人獲得專利授權(有效證明文件)或進入國際階段一年之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