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ǘ┰S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 。ㄋ模└冻陿藴屎娃k法; 。ㄎ澹┻`約責任; 。╇p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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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ㄒ唬┳髌返拿Q; 。ǘ┺D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 。ㄈ┺D讓價金; 。ㄋ模┙桓掇D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ㄎ澹┻`約責任; 。╇p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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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以著作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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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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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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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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