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女方離婚后無居所,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應當裁決有條件的男方給予女方一次性經濟幫助。
|
第三十四條
喪偶、離異的中老年婦女要求再婚的,任何人不得干涉。
|
第三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公民有權對重婚行為進行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單位或者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社會團體、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的工作。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發現對婦女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行為時,應當予以制止、勸阻和調解、處理。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不能投訴的,任何組織和公民有權舉報。 公安機關接到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報警求助后,應當及時出警和依法處理。人民檢察院對符合逮捕和起訴條件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及時依法決定批準逮捕或者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對公訴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自訴的案件,應當及時審理;對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而起訴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中應當依法照顧受害婦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