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主要授予在科技、研發、金融、文化、管理創新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創新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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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在深圳市登記注冊的企業和相關機構工作連續1年以上,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符合相關行業創新型人才認定標準的個人,可申報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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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市貿易工業、科技信息、金融、物流、文化產業主管部門分別會同有關行業協會,結合行業特點,主要依據企業對我市財政收入和GDP的貢獻率,企業的誠信記錄和發展前景,個人對提升我市自主創新能力的貢獻和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等,制定創新型人才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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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 (一)不依法納稅的; (二)有不良誠信記錄的; (三)有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 (四)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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