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擬招調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城鎮戶籍,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身體狀況能夠勝任正常工作; (三)年齡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具有高中以上學歷; (五)已在我市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六)所從事的職業或所學專業與用人單位擬安排的職業對口; (七)申報招調前在本單位連續繳納工傷保險費12個月以上,但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人員、持有深圳市高級技工學校學歷和高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畢業生(以下簡稱“持雙證的高級技工學校畢業生”)除外; (八)未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 (九)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其活動; (十)不屬于正在接受監察、紀檢、司法部門調查的人員,正在被執行刑事處罰的人員,或者仍處于處分期內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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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已婚的擬招調人員,其配偶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城鎮戶籍; (二)具有高中以上學歷; (三)年齡在35周歲以下(如本辦法對擬招調人員年齡有放寬規定的,其配偶年齡也可相應放寬); (四)不屬于失業人員; (五)未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 (六)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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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申請招調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核準下達計劃指標:
(一)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認定并在任期內的高層次專業人才(以下簡稱“高層次專業人才”);
(二)廣東省和國家部級以上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或深圳市科技創新獎的項目主要完成人;
(三)具有通過全國統考取得的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廣東省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核準認定有效的省外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以下簡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 (四)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 (五)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 (六)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高級職業資格證書,且在我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累計3年以上的; (七)具有國內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學士以上學位,且在我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累計2年以上的; (八)在國家級一、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國家行業主管部門主辦的技能競賽、或廣東省、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與有關行業聯合舉辦的職業技能競賽中獲獎的; (九)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優秀保安員或先進工作(生產)者; (十)本市依法登記注冊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業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納稅人民幣300萬元以上的; (十一)本市依法登記注冊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的出資(合伙)人,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以其投資份額占該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而累計分攤企業已繳納稅額人民幣60萬元以上的; (十二)在本市就業的個人,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人民幣24萬元以上的; (十三)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納稅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 (十四)隨軍家屬。 前款第(十)項至第(十三)項所規定人員,須連續3年以上在同一單位,一直具備與申請事由相適應的身份資格。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十三)項規定人員以調工方式辦理的,第(一)項規定人員不得超過其對應的高層次專業人才認定標準規定的最高年齡;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人員須在50周歲以下;第(四)項規定人員須在48周歲以下;第(五)項、第(七)項規定人員須在45周歲以下;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人員須在40周歲以下;第(十)項至第(十三)項規定人員須在50周歲以下,納稅額超過以上規定納稅額一倍以上的,年齡可放寬至55周歲。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九)項屬技術技能招調入戶條件,第(十)項至第(十三)項屬投資納稅招調入戶條件,第(十四)項屬政策性招調入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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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申請招調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審批下達計劃指標: (一)持有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公布目錄范圍內的全國統考專業技術人員職業(執業)資格證書,且在我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累計1年以上的; (二)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高級職業資格證書,且在我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累計1年以上的; (三)參加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組織考務并監管的國家或廣東省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統考,獲得高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且在我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累計1年以上的; (四)持有非我市頒發的高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參加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組織的職業技能鑒定相應等級的綜合水平測試合格,且在我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累計1年以上的; (五)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中級職業資格證書,且在我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累計3年以上的; (六)持有非我市頒發的中級職業資格證書,參加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組織的職業技能鑒定相應等級的綜合水平測試合格,且在我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累計3年以上的; (七)參加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組織的全國計算機信息高新技術考試獲得兩個工種模塊中級以上合格證書,且在我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累計3年以上的; (八)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以及通過全國統考取得的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廣東省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或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核準認定有效的省外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以下簡稱“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的; (九)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且在我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累計2年以上的; (十)具有大專學歷和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且在我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累計1年以上的; (十一)具有大專學歷,所學專業為本市重點引進專業,在我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累計3年以上的; (十二)具有大專學歷,在我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累計4年以上的; (十三)在本市區級勞動部門組織的技能競賽或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備案并同意競賽方案且按方案規定可享受招調員工優惠政策的各類技能競賽中獲獎的; (十四)持雙證的高級技工學校畢業生; (十五)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組織技術工人交流而引進的; (十六)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同意,由企業自主組織考評,考評成績符合招調員工要求并公示無異議的本企業員工,在我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累計3年以上的。 前款規定屬技術技能招調入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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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戶籍,且結婚時間和分居時間均達到2年以上的,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另一方可由其用人單位以夫妻分居形式申請引進,其中以調工方式辦理的年齡可放寬至45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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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認可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理辦理個人招調手續: (一)高層次專業人才,且不超過其對應的高層次專業人才認定標準規定的最高年齡的; (二)廣東省和國家部級以上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或深圳市科技創新獎的項目主要完成人,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 (四)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技師職業資格證書,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 (五)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緊缺急需高級職業資格證書,在我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累計2年以上,年齡在38周歲以下的; (六)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學士以上學位,所學專業為本市重點引進專業,在我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累計3年以上,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 (七)持雙證的高級技工學校畢業生; (八)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投資納稅招調入戶條件,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 前款第(一)項至第(七)項屬技術技能招調入戶條件,第(八)項屬投資納稅招調入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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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符合技術技能招調入戶條件的人員現已在我市工作的,在扣除其本人在我市依法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的累計年限后,其招調年齡未超過本辦法規定相應年齡的,可以申報招調,但按照審批條件申報的擬招調員工在招工、調工時的實際年齡不得超過48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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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以調工方式辦理引進的人員,根據《深圳市調入人員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的規定》(深府〔2008〕180號)規定應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的,須按規定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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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在辦理招工時,屬于農業戶口的,可申請辦理“農轉非”手續;已婚的,其配偶不受戶籍類別的限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人員;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三)、(四)、(十三)、(十四)項條件中具有高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三)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七)項條件中兩個工種模塊均為高級合格證書的人員; (四)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八)、(十)項條件的人員; (五)在深圳繳納工傷保險費滿2年以上,且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五)項條件中緊缺急需工種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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