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未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由于常住戶籍在市區范圍內轉移,可由本人提出申請,憑遷入地社保經辦機構接收單,遷出地社保經辦機構一并轉移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各地不得設置轉移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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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已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常住戶籍在市區范圍內遷移的,不再辦理保險關系的轉移,由原常住戶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繼續發放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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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常住戶籍遷移至市區外的,可將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含原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中政府補貼資金)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規定繼續繳費并享受相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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