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工資集體協議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5日內由企業將工資集體協議及相關材料,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審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工資集體協商雙方主體資格、工資集體協商的內容和程序等進行審查。未經工會預審合格的工資集體協議,不予備案。未明確載明工資標準、工資增長幅度的工資集體協議,退回重新協商。對經備案審查的工資集體協議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即行生效。企業應當在工資集體協議生效之日起5日內向全體職工公布。同時,企業工會應當將工資集體協議文本報送上一級工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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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ㄒ唬┕べY集體協商雙方代表和首席代表的姓名、職務,雙方代表產生的程序和雙方協商的程序; 。ǘ┥霞壒A審意見書; (三)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工資集體協議的決議; 。ㄋ模┕べY集體協議文本一式三份; (五)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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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中央及省直屬企業、市屬企業以及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簽訂的工資集體協議文本,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查,其他企業的工資集體協議文本,由企業所在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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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成立由勞資雙方人員組成的監督檢查小組,對工資集體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并每年至少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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