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軍人因戰、因公死亡的,按照認定的死亡性質和相應的保險金標準,給付軍人死亡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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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按照評定的殘疾等級和相應的保險金標準,給付軍人殘疾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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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軍人死亡和殘疾的性質認定、殘疾等級評定和相應的保險金標準,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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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軍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殘的,不享受軍人傷亡保險待遇: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軍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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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已經評定殘疾等級的因戰、因公致殘的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工作后舊傷復發的,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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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軍人傷亡保險所需資金由國家承擔,個人不繳納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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