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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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應當重視選拔婦女擔任領導干部,通過各種形式加強對女干部的培養。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等團體會員可以推薦女性領導干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應當重視婦女組織的推薦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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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各單位職工代表大會的女代表比例應當與本單位的女職工比例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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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同級婦女聯合會、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的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應當重視本單位婦女組織的工作,為婦女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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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時,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通過適當方式聽取婦女聯合會和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的意見。 企業、事業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或者研究涉及女職工的勞動保護、生活福利、社會保險等事項時,應當聽取本單位女職工委員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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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各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含有歧視婦女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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