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采取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辦法,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 本條例所稱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范圍,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擬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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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就業困難人員申報登記制度,完善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安置、退出動態管理機制,建立健全就業困難人員信息數據庫。 就業困難人員可以向街道、鄉鎮、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援助,經街道、鄉鎮、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確認屬實的,納入就業援助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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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 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進行就業登記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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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多種措施,拓寬公益性崗位范圍,開發服務型、管理型等不同類型的就業崗位。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并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及崗位補貼。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街道社區組織等社會各方面力量,結合各自特點及需求,開發各類后勤服務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并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崗位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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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零就業家庭即時崗位援助制度,確保城鎮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需求的零就業家庭至少有1人實現就業。 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人員均處于失業狀況的城鎮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援助。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經確認屬實的,應當為該家庭中至少1人提供適當的就業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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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創建充分就業社區活動,建立充分就業社區獎勵制度,激勵社區開展各種就業援助,提高社區就業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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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資源開采型城市和獨立工礦區發展與市場需求相適應的產業,并組織有關部門采取區域協作、勞務輸出、移民搬遷等措施,引導勞動者轉移就業。 對因資源枯竭或者經濟結構調整、大中型水庫建設等原因造成就業困難人員集中的地區,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扶持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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