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農民工從辦理參加醫療保險、繳費滿3個月起,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停止繳費或欠繳費用的,從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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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農民工按本辦法參加醫療保險,符合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包括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下列醫療費用,納入農民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一)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 (二)急診搶救留觀并收入住院治療的,其住院前留觀3日內的醫療費用; (三)惡性腫瘤放療、腎透析的門診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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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醫療費用,實行起付標準和最高限額控制,按照以下標準支付: (一)起付標準按照三級醫療機構、二級醫療機構、一級醫療機構分別為500元、300元、200元,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由農民工個人負擔; (二)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部分,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統籌基金支付80%,個人負擔20%;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統籌基金支付85%,個人負擔15%;在一級醫療機構發生的,統籌基金支付90%,個人負擔10%; (三)統籌基金年度內累計支付的最高限額與連續參保繳費時間掛鉤。連續參保繳費不滿半年的,最高限額2萬元;連續參保繳費滿半年不滿1年的,最高限額4萬元;連續參保繳費滿1年以上的,最高限額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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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特殊情況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轉診異地治療起付標準為800元,起付標準以上醫療費個人負擔30%。 (二)重癥尿毒癥患者門診透析治療,個人負擔20%。 (三)探親因急診發生的醫療費按轉診異地治療標準支付,憑有關診療憑證報銷。 (四)惡性腫瘤患者門診放射治療,個人負擔比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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