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家庭人均收入是按照申請人前3個月家庭總收入的月平均額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貨幣收入包括: (一)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和以現金發放的勞保福利、醫療費; (二)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三)離退休養老金、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職工遺屬生活補助費; (四)存款及利息、有價證券及紅利、保險給付金收入; (五)特許權使用收入、租賃收入、接受饋贈和繼承收入; (六)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七)出租房屋或變賣家庭財產獲得的收入; (八)兼職和自謀職業以及各種勞務收入; (九)農轉非家庭,在原籍仍有承包土地,其生活發生困難時按農村救助制度予以救助;原承包土地被國家征用或歸還集體的,持鄉、村兩級以上政府證明,按城市居民受理入保申請,但其獲得的征地費計入家庭收入; (十)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及庭院經濟和家庭副業的收入、國營農牧場職工承包的土地退耕還林中獲得的國家補助糧款,其中國家補助糧食按當年當地市場中該品種糧食的平均價格計算; (十一)實物收入則按物價部門核定或評估的物品價格折款計入家庭收入; (十二)旗縣以上人民政府確定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其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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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一)給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特殊享受的補貼收入。省級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 (二)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對工作、學習成績優秀者、見義勇為等先進分子給予的獎金; (三)人身傷害賠償中生活費以外的部分; (四)因病、因災、因就學困難等原因由政府和社會給予的救助款物; (五)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因工(公)負傷人員的工傷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 (六)獨生子女保健費、獨生子女專項獎金; (七)在職職工按規定由所在單位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及各項社會保險統籌費; (八)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等,義務兵的津貼和退伍費; (九)由國家集中供養的城市各類社會福利機構中民政對象的護理費、補助金; (十)其它經政府認定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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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社區居委會受管理審批機關的委托,負責申請對象家庭收入的核實,街道辦事處負責審核,必要時審批管理機關和街道辦事處可直接到申請對象家庭和有關單位進行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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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核實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辦法進行: (一)直接深入到申請對象家庭進行調查,核實家庭收入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 (二)走訪社區居民、到申請對象工作單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情況; (三)發信函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四)由社區對申請對象家庭的消費情況進行跟蹤,及時了解其實際消費水平; (五)與勞動和社會保障、經貿、工會、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建立聯系,了解掌握申請對象的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變化情況; (六)對有隱性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較高或能夠自行維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無法核實其家庭收入的申請對象,可召開其所在社區居委會低保工作評議小組成員會議進行研究,并有會議記錄及小組成員簽字,有45以上的小組成員表決同意,方為符合低保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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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長期不在崗、也未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或進入“中心”期滿已出“中心”,但目前仍未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且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離崗人員),按其實際收入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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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就業年齡段內的人員,要按低保工作人員實際調查核實的收入計算,不能因其有勞動能力而計算虛擬收入。保障對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間就業的,自其就業之日起的3個月內繼續享受原有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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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在職職工和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或養老保險金的人員,按照有關標準計算應得收入。上述人員在申請低保時,需持有所在企業和勞動保障或經貿部門證明,確定連續6個月以上未領到或未足額領到應得工資或最低工資、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養老金和離退休金,且今后不能再補發的“應得未得”人員,可以按照其實際領取數額計算家庭收入。屬于長期未領到或未足額領到工資的職工,由其單位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后,報當地經貿部門出具有關證明;屬于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和退休人員,由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出具有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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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企業職工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后申請低保家庭收入的計算方法:對于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并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在其申請低保待遇時,其家庭收入應從一次性補償中扣除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扣除后的余額按我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和家庭人口計算可分攤的月數,計完為止。在可分攤的月數內,其家庭成員不享受低保待遇;可分攤月數外,符合條件的可享受低保待遇。結余部分為負數或零的,一次性補償金不應計入家庭收入。 具體計算方法是: 距法定退休年齡內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距法定退休年齡年限×現本人月工資額×養老費征收比例×12經濟補償金的結余部分=一次性經濟補償金-距法定退休年齡內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經濟補償金結余部分應分攤月數=經濟補償金結余部分÷(當地低保標準×家庭人口數)除養老保險外確需扣除的其它社會保險費,由各地按照上述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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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外出務工人員的收入,按實際收入計算;一時難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實申報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務工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對本人瞞報實際收入套取低保金的,經查實后按本《細則》中“監督與處罰”的有關條款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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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從事經營性活動所得,按實際收入計算;一時難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實申報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當地同行業中等水平收入計算,但不應低于經營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對瞞報實際收入套取低保金的,經查實后按本《細則》中“監督與處罰”的有關條款處罰。雇用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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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領取一次性住房拆遷補償金后申請低保家庭收入的計算方法: 因城建、危改、拆遷一次性領取住房拆遷補償費的人員,申請享受低保待遇時,購買住房后有結余的,其結余部分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家庭人口計算可分攤的月數,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無結余金額的且符合低保條件的,可申請享受低保待遇;計算結余金額時,應扣除各種渠道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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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領取一次性農轉非安置補償金后申請低保家庭收入的計算方法:因征地原因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并領取一次性安置補助費的人員申請低保待遇時,已繳納社會保險并無結余的,其安置補助費不計入家庭收入;有結余的,結余部分計入家庭收入,其結余部分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家庭人口計算可分攤的月數,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計算農轉非家庭收入時,農村承包地尚未退出的,應將當年土地收入計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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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領取一次性補償費用人員,在可分攤月數內,因不可抗拒因素將一次性領取的經濟補償費提前用完,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申請臨時救濟或申請城市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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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贍養費、撫養費和扶養費的計算方法: (一)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按照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數額計算; (二)無協議、裁決或判決的,贍養、扶(撫)養義務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0%的,視為無力提供贍養、扶(撫)養費; (三)贍養、扶(撫)養義務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150%的,其超出部分的50%作為支付贍養、扶(撫)養費; (四)實際支付贍養、扶(撫)養費高于上述規定的,按實際支付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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