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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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和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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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依照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其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是本行政機關的行政復議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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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組織行政復議法律、法規的宣傳; (二) 指導和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的行政復議工作; (三)監督、檢查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 (四) 負責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的統計和重大行政復議事項的備案工作; (五) 負責行政復議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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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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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健全行政復議機構,充實行政復議工作人員,保障必要的行政復議活動經費,保證行政復議工作正常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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