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的,需提交本人的身份證,并根據不同條件提交相應證明文件: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每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家庭提取額度不超過購房款:購買商品房提交《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契稅發票;集資合作建房提交單位與職工簽訂的《集資合作建房協議書》,單位出具的職工交納的集資建房款收據; 購買公有住房提交單位與職工簽訂的《公有住房買賣協議書》,公有住房出售統一發票;購買私產住房提交《房地產轉讓合同》,購房契稅發票。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規劃許可證。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物業公司和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離、退休的提供離、退休證或審批表。 (五)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提供身份關系證明、合法繼承或遺贈證明、死亡職工死亡證明;法院宣告死亡的,提供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 (六)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勞動鑒定委員會《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及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合同等證件。 (七)出境定居或遷出本管轄區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或戶籍管理部門的戶口遷出證件。 (八)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取至還清貸款本息止。提取時提供購房合同、借款合同、還款證明。 (九)特困家庭租賃房屋租金占家庭收入15%以上的,可提取超出規定比例部分。提供低保優惠證、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租賃合同。 (十)單位宣告破產,職工辦理失業手續并停繳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時提供法院宣告單位破產的裁定、注銷工商、稅務登記審批書、失業證明。 (十一)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提取家庭成員住房公積金時,還應提交戶口簿或結婚證書。 (十二)非本市戶口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原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單位出具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十三)持有住房公積金卡的職工,在提取時應出示住房公積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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