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密切各級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人民群眾的聯系,規范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暫行規定》和《廣東省實施(信訪條例)辦法》,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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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采用書信、走訪、電話等形式.向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反映勞動保障有關情況,提出建議、意見和合理要求,依法應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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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做好信訪工作,處理來信、接待來訪,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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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處理,及時、就地依法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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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設立信訪接待室,設置信箱,公布電話,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信訪工作機構),配備工作人員,具體受理和辦理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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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實行領導定期接訪制度、信訪聯絡員制度、信訪事項排查制度和信訪大要案領導包案處理責任制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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