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實施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大連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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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連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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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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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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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支付超過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房租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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