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體系,增強參保人抵御疾病風險的能力,保障其醫療需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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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實行多層次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生育醫療保險制度。 基本醫療保險設綜合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農民工醫療保險、少年兒童住院及大病門診醫療保險四項醫療保險形式。 政府建立公務員醫療補助制度,鼓勵、支持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制度,鼓勵個人參加商業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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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市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本市戶籍的其他人員,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參加醫療保險。 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參保單位,是指已參加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 本辦法所稱參保人,是指已參加醫療保險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是指在本市就業非本市戶籍的農村戶籍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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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醫療保險制度應遵循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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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部門)主管本市醫療保險工作,市社會保險機構具體經辦醫療保險工作。 市發改、教育、民政、財政、衛生、價格、藥品管理等有關部門應協助做好醫療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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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負責對醫療保險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情況實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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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市政府可根據醫療保險費用收支情況,對繳費標準、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的比例、待遇等做相應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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