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參保范圍是具有本市城鎮戶口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以下人員:
(一)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以下簡稱未成年人);
(二)非從業城鎮居民(以下簡稱成年人);
(三)城中村有城鎮戶口的非從業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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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城鎮居民在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辦理參保登記;在校學生由學校統一組織辦理參保登記。參保登記時,居民應填寫和提供以下資料:
(一)《晉中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登記表》;
(二)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近期免冠彩照二張(一寸白底);
(四)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人員(每年集中繳費期核定身份)應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
(五)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員(指二級以上)應提供晉中市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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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縣(區、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居民(以下簡稱參保居民)核發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統一印制的《晉中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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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參保居民有如下情形時應及時到所在街道辦事處(社區)辦理變更手續。
(一)參保居民戶籍遷移至市外、出國或港、澳、臺定居、參軍、升學(大學),憑相關手續及時辦理停保手續;
(二)參保居民死亡后,保險關系自行終止;
(三)學生在本市范圍內轉學、升學的,由轉入學校繼續為其按原醫保編號辦理參保;
(四)參保居民在本市范圍內戶籍地發生變更的,持變更后的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在原參保街道辦事處(社區)辦理轉移手續后,到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辦理接續手續,居民本人編號不變;
(五)參保居民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須攜帶有關證件辦理變更手續;
(六)參保居民當具備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件時,應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不再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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