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市知識產權局每年9月底前,根據《上海市專利資助辦法》、《上海市企事業專利工作試點示范單位認定和管理辦法》及本市當年度專利申請情況,研究編制下一年度專利資助資金預算,按部門預算管理要求報送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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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市知識產權局根據一般資助受理審核情況、專項資助試點示范單位認定或驗收情況,向市財政局申請撥款,市財政局審核后,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規定,通過授權支付方式由市知識產權局撥付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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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專利資助資金預算經批準后,必須嚴格執行,一般不作調整。確需調整時,按部門預算調整的要求和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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