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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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生育保險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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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區、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 市、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財政、審計、衛生、物價、食品藥品監督、人口與計劃生育等行政部門以及工會、婦聯,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育保險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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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生育保險實行市級統籌,生育保險費由市、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分級征繳,生育保險基金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管理。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屬地關系,辦理市及市以上用人單位和市級省屬垂直管理機關事業單位的生育保險參保登記、申報繳費、費用征集。負責市參保職工定額包干醫療費用支付和納入市級結算的生育住院醫療費用的結算工作。 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區、縣(市)屬用人單位和區、縣(市)級省屬垂直管理機關事業單位的生育保險參保登記、申報繳費、費用征集。負責本級參保職工定額包干醫療費用支付和未納入市級結算的生育住院醫療費用的結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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