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我市多層次醫療保險體系,妥善解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醫療費用個人負擔較重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精神結合《濟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濟源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濟政〔1999〕84號)和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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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是指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引入商業保險機制,再向市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用于支付保險年度內發生的超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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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的參保范圍為參加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包括退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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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我市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制定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措施并負責實施;負責處理醫、患、保之間的爭議問題;協調做好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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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以下簡稱醫保中心)是職工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的承辦機構,負責職工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基金的籌集,按商業保險辦法支付參保職工超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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