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中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專用車輛,確保專用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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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專用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進行,并增加以下審驗項目: (一)專用車輛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二)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和專用車輛標志的配備情況; (三)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的配備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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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檢測不合格的、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除鉸接列車、具有特殊裝置的大型物件運輸專用車輛外,嚴禁使用貨車列車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傾卸式車輛只能運輸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瀝青等危險貨物。 禁止使用移動罐體(罐式集裝箱除外)從事危險貨物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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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用于裝卸危險貨物的機械及工具的技術狀況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規定的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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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罐式專用車輛的常壓罐體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1)、《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2部分:非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2)等有關技術要求。 使用壓力容器運輸危險貨物的,應當符合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并公布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5)等有關技術要求。 壓力容器和罐式專用車輛應當在質量檢驗部門出具的壓力容器或者罐體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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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對重復使用的危險貨物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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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到具有污染物處理能力的機構對常壓罐體進行清洗(置換)作業,將廢氣、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隨意排放,污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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