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中國政府與有關國家政府簽署的雙邊或者多邊道路運輸協定確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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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申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法人; (二)在國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滿3年,且未發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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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申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持批準文件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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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中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其投入運輸車輛的顯著位置,標明中國國籍識別標志。 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車輛在中國境內運輸,應當標明本國國籍識別標志,并按照規定的運輸線路行駛;不得擅自改變運輸線路,不得從事起止地都在中國境內的道路運輸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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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在口岸設立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出入口岸的國際道路運輸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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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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