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條
本細則不適用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以及實習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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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基數低于上年度呼倫貝爾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作為繳納工傷保險的基數。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 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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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條
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按國家規定辦理。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按照國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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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條
本細則實施前用人單位發生的工傷和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負責。啟動工傷保險后用人單位發生的工傷和工傷保險待遇,按本細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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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條
按照本細則規定,由呼倫貝爾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定具體工傷保險管理辦法,并組織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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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條
本細則由呼倫貝爾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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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條
本細則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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