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各類申報表,登載到稅務機關的網站上,或者擺放到稅務機關受理納稅申報的辦稅服務廳,免費供納稅人隨時下載或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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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每年法定申報期間,通過適當方式,提醒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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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受理納稅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申報情況,按照規定辦理稅款的征、補、退、抵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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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規定為已經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的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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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稅務機關依法為納稅人的納稅申報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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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納稅人變更納稅申報地點,并報原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原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將納稅人變更納稅申報地點的信息傳遞給新的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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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建立納稅檔案,實施動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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