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新設立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報送《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申請》正式文件、單位設立批準文件或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證或法人身份證(企業還需要稅務登記證)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開戶繳存登記,同時填寫《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匯總表》及《匯繳清冊》,辦理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及職工個人賬戶設立手續;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應當自本實施細則實施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新錄用或新調入職工,應于職工錄用或調入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或轉移手續。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應與管理中心簽訂繳存協議,進行繳存登記,并在管理中心開立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 每個繳存人只應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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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中央、外省市及省屬駐本市單位,未在其主管單位所在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在本市管理中心進行繳存登記、開戶繳存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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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的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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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單位名稱、法人代表或負責人、辦公地址等登記信息,以及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個人登記信息發生變更,單位應自變更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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