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從業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累計繳費額,可按轉入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折算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以靈活就業的方式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滿六個月后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學生在保險年度內或保險年度結束后六個月內就業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從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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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參加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經批準轉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累計繳費額,可按轉入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折算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并從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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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參加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轉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其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的累計繳費額,可按轉入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折算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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