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條
(欺詐行為處理) 用人單位、個人以虛假材料辦理參保繳費的,由經辦機構予以糾正,用人單位、個人已經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予退還,納入社會保險基金。 用人單位、個人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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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理) 經辦機構未經嚴格審核,將不符合參保條件的用人單位或者個人納入鎮保范圍、以及向不符合條件的個人支付鎮保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市醫保局責令改正。 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規操作致使鎮保基金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市醫保局負責追回。對負有責任的個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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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違法行為的處理) 定點醫療機構違規結算醫療費用的,由市醫保局責令改正,追回已經支付的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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