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就業服務工作,根據政府制定的發展計劃,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政府確定的就業工作目標任務,制定就業服務計劃,推動落實就業扶持政策,組織實施就業服務項目,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就業服務,開展人力資源市場調查分析,并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經辦促進就業的相關事務 |
第二十五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勞動者提供以下服務: (一)就業政策法規咨詢; (二)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發布; (三)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六)其他公共就業服務。 |
第二十六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積極拓展服務功能,根據用人單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務: (一)招聘用人指導服務; (二)代理招聘服務; (三)跨地區人員招聘服務; (四)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咨詢等專業性服務; (五)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服務; (六)為滿足用人單位需求開發的其他就業服務項目。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從事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業務,須經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
第二十七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職業指導工作,配備專(兼)職職業指導工作人員,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職業指導服務。 職業指導工作人員經過專業資格培訓并考核合格,獲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職業指導工作提供相應的設施和條件,推動職業指導工作的開展,加強對職業指導工作的宣傳。 |
第二十八條
職業指導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國家有關勞動保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人力資源市場狀況咨詢; (二)幫助勞動者了解職業狀況,掌握求職方法,確定擇業方向,增強擇業能力; (三)向勞動者提出培訓建議,為其提供職業培訓相關信息; (四)開展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素質和特點的測試,并對其職業能力進行評價; (五)對婦女、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及退出現役的軍人等就業群體提供專門的職業指導服務; (六)對大中專學校、職業院校、技工學校學生的職業指導工作提供咨詢和服務; (七)對準備從事個體勞動或開辦私營企業的勞動者提供創業咨詢服務; (八)為用人單位提供選擇招聘方法、確定用人條件和標準等方面的招聘用人指導; (九)為職業培訓機構確立培訓方向和專業設置等提供咨詢參考。 |
第二十九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組織實施勞動力資源調查和就業、失業狀況統計工作。 |
第三十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針對特定就業群體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組織實施專項計劃。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對象的特點,在一定時期內為不同類型的勞動者、就業困難對象或用人單位集中組織活動,開展專項服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可以組織開展促進就業的專項工作。 |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立綜合性服務場所,集中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一站式就業服務,并承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安排的其他工作。 街道、鄉鎮、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立基層服務窗口,開展以就業援助為重點的公共就業服務,實施勞動力資源調查統計,并承擔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安排的其他就業服務工作。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使用全國統一標識。 |
第三十二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不斷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完善服務功能,統一服務流程,按照國家制定的服務規范和標準,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就業服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工作人員的政策、業務和服務技能培訓,組織職業指導人員、職業信息分析人員、勞動保障協理員等專業人員參加相應職業資格培訓。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公開服務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勞動保障信息化建設的統一規劃、標準和規范,建立完善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及相關設施。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逐步實行信息化管理與服務,在城市內實現就業服務、失業保險、就業培訓信息共享和公共就業服務全程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實現與勞動工資信息、社會保險信息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
第三十四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完善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職業培訓信息、人力資源市場分析信息的發布制度,為勞動者求職擇業、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以及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提供支持。 |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信息化建設統一要求,逐步實現全國人力資源市場信息聯網。其中,城市應當按照勞動保障數據中心建設的要求,實現網絡和數據資源的集中和共享;省、自治區應當建立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省級監測中心,對轄區內人力資源市場信息進行監測;勞動保障部設立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全國監測中心,對全國人力資源市場信息進行監測和分析。 |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加強管理,定期對其完成各項任務情況進行績效考核。 |
第三十七條
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財政預算編制的規定,依法編制公共就業服務年度預算,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執行。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以按照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依法申請公共就業服務專項扶持經費。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接受社會各界提供的捐贈和資助,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管理和使用。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用人單位提供的服務,應當規范管理,嚴格控制服務收費。確需收費的,具體項目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規定。 |
第三十八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舉辦的招聘會,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
第三十九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是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組成部分,負責為殘疾勞動者提供相關就業服務,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承擔殘疾勞動者的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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