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條
在查處專利違法行為過程中,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應當由分管領導審核后經局長批準。
|
第九十八條
查封或者扣押涉嫌假冒專利產品時,應制作筆錄和清單,寫明涉嫌假冒專利產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以及查封或者扣押地點。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應當加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封或者扣押條。
|
第九十九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
第一百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一)經調查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ǘ┎榉、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ㄈ┕芾韺@ぷ鞯牟块T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ㄋ模┎榉狻⒖垩浩谙迣脻M。 。ㄎ澹┢渌辉傩枰扇〔榉狻⒖垩捍胧┑那樾。 解除強制措施的,由分管領導審核后經局長批準。 執法人員解除查封、扣押時,應填寫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單,并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執法人員應當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