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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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企業繳費在年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在企業成本中列支。超過年工資總額4%的部分,在企業職工福利費或自有資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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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企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企業繳費; (二)職工個人繳費; (三)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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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企業繳費向職工個人賬戶分配資金時,可綜合考慮職工的崗位、貢獻、本企業工作年限等因素確定,適當拉開檔次,但每年最多不得超過五個月的本企業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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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企業年金采取按月或年繳費的方式,職工個人繳費由所在企業代扣代繳。企業和職工不能因為繳納年金而影響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如企業和職工當月未能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和職工必須停止繳納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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