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國有獨資公司、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中應當有職工董事,其人數由公司章程規定。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中,可以有職工董事。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職工監事,其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但不得低于監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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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等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中應當有公司工會負責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得作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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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董事會、監事會中行使職權時與其他董事、監事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當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參與公司決策、監督時,應當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職工意見,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參與公司決策、監督的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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