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特殊工種檢測按照GBZ2-2002《工業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4200-84《高溫作業分級》、GB3869-8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等國家標準,對照國家有關部委頒布的各行業企業特殊工種名稱、工種性質、勞動條件進行技術檢測。 特殊工種檢測根據特殊工種場所、職業特點以及企業實際情況,采用技術檢測和現場勘驗調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其中有毒有害場所、高溫、低溫場所主要采取技術檢測方式,井下、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主要采取現場勘驗調查與技術檢測相結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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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特殊工種檢測由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市勞動鑒定中心具體承辦。其他有資質的法定技術檢測機構也可承擔特殊工種技術檢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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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建立特殊工種檢測專家庫,開展特殊工種檢測工作。 特殊工種檢測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工作5年以上,具有高級技術職稱; (二)精通本專業知識,熟練掌握特殊工種檢測的法規、標準和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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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具有以下情況的企業,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特殊工種檢測: (一)本辦法實施前已執行特殊工種政策的企業; (二)具有國家有關部委頒布的本行業企業特殊工種目錄所列特殊工種,但未按特殊工種有關規定辦理的企業; (三)因轉產或生產設備、生產工藝、勞動條件、勞動環境等發生變化,可能影響特殊工種性質變化的企業; (四)需跨行業執行特殊工種政策的企業。 以后企業發生轉產或生產設備、生產工藝、勞動條件、勞動環境等變化可能影響特殊工種性質變化的,應在上述情況發生之日起60日內申請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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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企業申請特殊工種檢測應通過本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區縣(自治縣、市)(以下簡稱參保地)的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向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檢測。原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單位直接向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特殊工種檢測。 申請特殊工種檢測應分工種填報《重慶市企業特殊工種檢測申請表》(附件1,以下簡稱《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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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已按特殊工種政策執行的企業的特殊工種,由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定期組織開展普查檢測。普查檢測一般每3年開展一次,分批次輪流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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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根據企業的申請和普查檢測的安排,委托市勞動鑒定中心進行技術檢測或現場勘驗調查,并在技術檢測或現場勘驗調查完成后30日內形成技術檢測數據報告或現場勘驗調查報告。承擔特殊工種技術檢測工作的其他有資質的法定技術檢測機構也應在技術檢測完成后30日內將技術檢測數據報告報市勞動鑒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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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市勞動鑒定中心應在完成或收到技術檢測數據報告或現場勘驗調查報告后30日內,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報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審定。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審定后由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重慶市企業特殊工種檢測結論書》(附件2,以下簡稱《檢測結論書》),并及時送達企業,同時抄送參保地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參保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市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檢測結論書》有效期為3年,是特殊工種管理和辦理特殊工種退休的合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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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特殊工種檢測收費按市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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