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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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必須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其職工依照本辦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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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市、縣(區)社會保險事業局(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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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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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和職工應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的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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