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依照《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其提前生育年度不足1年的,每提前1個月對生育雙方分別按125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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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不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的子女送他人收養后,又違反《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送他人收養的子女,應當計算為其生育子女總數。 再婚夫妻不符合《條例》規定而生育的,其生育子女總數按多子女一方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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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對不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不得因夫妻離婚或者將子女送他人收養為由,而免征其社會撫養費和免于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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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非法為他人實行計劃生育手術,包括以下情況:(一)開展計劃生育手術的機構未經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 (二)未按批準的業務范圍和服務項目執業的;(三)屬于個體醫療機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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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依照國務院頒布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執行。 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應當自代收代繳機構收到社會撫養費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將社會撫養費繳入指定的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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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困難的,依照國務院頒布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程序辦理。 經批準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由作出社會撫養費書面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受委托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在3年內分期繳清,但第一年繳納的數額不得低于總額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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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未按本細則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由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受委托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責令其繳納,并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2‰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可以由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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