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以下用工管理臺賬,真實、準確記錄各種用工信息: (一)職工名冊。包括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和被派遣勞動者的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 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止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崗位等內 容。 (二)錄用登記。包括入職登記表、勞動者身份證件復印件等。 (三)工時臺賬。包括打卡記錄或者考勤表等上下班時間和加班時間的記錄。 (四)工資臺賬。包括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工資及其他勞動報酬的發放情況,列明支 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對象姓名、工作時間,以及應發工資項目和數額,代扣、代繳、扣除 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勞動者簽名等內容。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臺賬。 用工管理臺賬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職工名冊、 錄用登記應當至少保存至勞動者離職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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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規定的實習、見習單位接 收實習、見習人員的,應當建立以下管理臺賬: (一)實習、見習人員名冊。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戶籍地址與現住址、聯系 方式,實習學生所在學校、是否頂崗實習,以及實習、見習的起止時間、工作崗位等內容。 (二)實習、見習時間臺賬。包括打卡記錄或者考勤表等實習、見習工作時間的記錄。 (三)報酬臺賬。包括報酬、補助、補貼的發放情況。 (四)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的臺賬。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臺賬。 實習、見習人員管理臺賬應當至少保存至實習、見習結束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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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用人單位設立的勞動保障宣傳設施、 舉報投訴信 箱,用人單位應當妥善保護,不得涂污、損毀或者遮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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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用工信息采集制度, 建立勞動保 障監察信息檔案,逐步建立全省統一的勞動保障監察管理系統。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通過網絡、書面等方式如實提供訂立勞動合同、工資支付、工作時 間、參加社會保險等相關情況和資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需要獲取用人單位登記注冊企業名稱、住 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資本、經營范圍、設立時間等信息的,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門提出查 詢要求,工商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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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 實行分 級、分類監管。 對發生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用人單位,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公 布內容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責任人)姓名、基本違法事實、處理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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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有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記錄的用人單位實行 重點監控,加強日常監管,增加檢查頻次。 有關行政部門審查用人單位承接投資、參加政府采購等申請時,應當將用人單位三年內是 否存在勞動保障違法記錄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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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依法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用 人單位勞動保障違法信息告知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 并由其錄入中國人民銀行企業信用 信息基礎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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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預警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勞動保障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 對因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 (以下稱欠薪)等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等部門和工會、企業方面代表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迅速處理,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對違法行為給予處罰。 建筑施工企業因欠薪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迅速到場協助處理,對涉 嫌違法發包、分包、轉包、拖欠工程款等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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