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切實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暢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有效處置交通擁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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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危險化學品泄漏、惡劣天氣、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突然發生影響安全暢通的事件,造成高速公路交通中斷和車輛滯留,各級公安機關按照本規定進行應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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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協調聯動、快速反應、依法實施的原則,將應急救援和交通疏導工作作為首要任務,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交通安全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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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要完善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領導機構,建立統一指揮、分級負責、部門聯動、協調有序、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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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高速公路分級應急響應機制。公安部指導各級公安機關開展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省級公安機關指導或指揮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開展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地市級以下公安機關根據職責負責轄區內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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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結合實際,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會同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衛生、安全監管、氣象等部門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醫療急救、搶險救援等單位,聯合建立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預警機制和協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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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省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完善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協調工作機制,配合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做好跨省際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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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管理體制和管理職責,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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