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
專利侵權糾紛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者法院判決生效后,同一侵權人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的,可以由市專利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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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市專利管理部門根據本條例第十一條采取措施制止侵權行為,侵權人拒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市專利管理部門可以對涉及的產品以及設備、模具等生產工具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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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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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負有專利保護和促進責任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保護和審查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相關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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