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居民醫療保險的用藥范圍、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范圍參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少年兒童需要增加的目錄范圍和支付標準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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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結算管理,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基本醫療”的原則,采取總量控制、定額結算與質量考核相結合的結算方式。具體結算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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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醫療保險機構應當在參保人首次足額繳納居民醫療保險費后為其辦理醫療保險卡。參保人應當持本人醫療保險卡等有效證件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定點醫療機構的范圍及管理,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 危重病人緊急搶救,可以就近在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但自住院之日起3日內應當向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病情允許后,應當轉到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告或者經查實不屬危重病人的,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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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參保人申請享受門診規定病種待遇,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后,發給門診規定病種醫療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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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參保人不得偽造、涂改處方、費用單據,騙取醫療待遇,不得將本人醫療證件轉借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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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認真審核參保人就醫證件,并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不得以偽造或者變造賬目、資料、處方、醫療費用單據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不得違反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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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物價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居民醫療保險藥品價格、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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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和人員應積極配合,如實提供醫療檔案、病歷和有關數據資料等。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居民醫療保險監督舉報電話和投訴信箱,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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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執行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事業經費由財政部門從預算中解決,不得從基金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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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等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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