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申領人必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省引進人才專業需求; (二)具有中國境內大學、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或者其他國家知名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并有學士及以上學位和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具有技師資格及以上的特殊技能; (三)具有從事五年以上應聘職位要求的本專業工作資歷,掌握所要承擔工作范圍內的知識和技能,并能正確實施技術指導,勝任本職工作; (四)遵守國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規以及應聘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沒有犯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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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申領《居住證》的人必須如實填寫《廣東省居住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一式3份,逕送工作單位或者企業注冊機關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或者批準設立人事戶頭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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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 (一)本人的學歷、學位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者業績證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證明; (三)在本省的住所證明; (四)婚姻狀況公證書; (五)本省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狀況證明。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申領人,還應當提交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 已經在本省創業的申領人,還應當提交投資或者經營業績的相關證明。已經入境的境外申領人,還應當提供合法的入境證明。已經持有《外國專家證》或者《港、澳、臺專家證》的人員,免交上述(一)至(四)項材料,憑《外國專家證》或者《港、澳、臺專家證》和第(五)項材料申領《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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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人事行政部門在受理申請材料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四、七、八、九條的規定,當場審核《申請表》和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場登記受理《申請表》、婚姻狀況公證書、健康證明原件和相關材料復印件,退回相關材料原件,并發給《〈廣東省居住證〉申請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憑據》(以下簡稱《受理憑據》);對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申請材料全部退回申請人,并發給不予受理憑據,寫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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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地級以上市人事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表》和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工作,并在《申請表》里簽注是否符合申領條件的認定意見,發還給申請人《申請表》2份,收回《受理憑據》。留下1份《申請表》和相關申領材料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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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申領人憑簽注的《申請表》,到地級以上市公安部門辦理領取《居住證》的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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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居住證》的工本費,由省物價主管部門審核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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